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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盗窃罪客观方面分析

2017-11-09 16:34 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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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按照司法解释,通常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物如果为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按照情节量刑)。这是构成盗窃罪最常见的形式。其他四种情形不要求数额较大,需要具有客观价值和使用价值。

  “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在同一地点盗窃多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该理解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财务的,也理解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需要每次盗窃既遂,也不要求行为人每一次的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是需要盗窃之物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举例来说,王麻子两年之内盗窃三次,第一次盗窃狗蛋15元,第二次盗窃狗蛋16元,第三次盗窃狗剩儿未遂当场被保安抓住。因为两年内三次盗窃,虽然盗窃数额不足1000,王麻子任然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如果拆开入户与盗窃分别判定,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所以说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的结合犯,知识法律扩大了处罚的范围要素。二、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以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临时起意盗窃应该认定成入户盗窃。三、入户盗窃是成立盗窃罪的方式之一,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要入户盗窃行为发生就构成盗窃罪,属于行为犯。

  “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不要求携带凶器实施、不要求数额较大、不限于扒窃体积微小的财务(包括身边的旅行包、行李),不需要行为多次、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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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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