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公安考试之财产犯罪答题技巧
2017-08-22 14:43 黑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www.huigudiandu.com/ 文章来源:哈尔滨华图
2017年黑龙江公安考试之财产犯罪答题技巧
哈尔滨华图-韩梅梅
7月9号辽宁公安考试落下帷幕,就这次公安题而言,难度要高于已经结束的黑龙江省公安考试,其专业性更强,经过一系列的研究探讨,将其中的重点考点要和大家分享一下,相信这样的考题也会对黑龙江省公安考试有着极大的借鉴作用。
就这次考试中的题目,尤其要说的就是刑法的考点,就刑法的考查上,不难发现难度系数更加的高,这不单单侧重考查刑法总则,更加侧重考查刑法分则,尤其是在财产犯罪的考查,并在多选题目中,两道题都有涉及到,今天,我们就将高频考点-财产犯罪,和同学们谈一下这类题的解题技巧。
就财产犯罪的考查,主要就是侵占罪、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考查,就这几个罪的定义大家都比较清晰,不难发现,这几个罪的共同点就在于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但是如何做出根本区分,还是需要技巧。
首先,大家要区分的就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而其他的几种罪名都是事前没有占有的权利,这是侵占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根本区别,但是这三者之间根本区别又在于一点就是对人身的危害性不同,盗窃罪对人身没有危害性,这里要和大家纠正一个观点“并不是以当事人是否看见作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点”,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错误想法,而抢夺罪是对人身开始有危害性,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由此可见,在财产犯罪中对身体危害最大的就是抢劫罪,相信大家通过此方法能够把正确答案选出。
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既遂的区分,犯罪中止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主观放弃;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被迫放弃;而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已经完成,这是一个向前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一旦既遂就不可逆。
相信通过这样的讲解,同学们能够真正将题目选择出来,并获得满意答案,最后通过两道真题,让大家一同感受真题魅力。
真题演练:王某趁手机柜台的服务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拿出一个价值5200元的手机,藏在衣袖中,然后假装继续在柜台边观看。几分钟,服务员发现少了一个手机并怀疑王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王某见状,速将衣袖中的手机扔回柜台逃离。关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王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既遂
B.王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王某将手机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王某将手机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务的行为
【答案】ACD
【解析】本题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王某将个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且已经实际控制,属于盗窃罪既遂,至于被迫还回蔡武的行为属于既遂后的返回财物行为,只要是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在出现未遂、中止等。
真题演练:甲乙二人是好友,某日深夜同在酒吧喝酒。乙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甲拾后见钱包里有5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乙要求甲送其回家,甲怕偷拿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乙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的:
A.甲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占有财务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甲对乙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甲对乙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解析】乙醉酒并非甲灌醉也没有劝酒行为,甲构成盗窃罪既遂,故选择AD。甲对乙没有救助义务。当事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属社会交往层面的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饮酒者已不胜酒力,而共同酒饮者再行劝酒并因此导致饮酒者死亡或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形下,或者在饮酒者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不予救助,才应由共同饮酒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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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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